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大星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03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莆民初字第645号
案号
(2018)闽0303执28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莆田锦江化工玻璃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如果福建莆田锦江化工玻璃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有权对福建莆田锦江化工玻璃有限公司所有的并设定抵押的坐落于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海星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0903075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荔国用(96)字第283986号]就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但其优先受偿的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编号为3510062013000019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以最高额7988400元为限;三、如果福建莆田锦江化工玻璃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有权对建宁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并设定抵押的坐落于建宁县濉溪镇中山南路25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房权证字第20121201号、20121202号、20121203号、20121204号、20121205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建国用(2007)第1019920号]就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但其优先受偿的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编号为3510062012002729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以最高额9604800元为限;四、福建省大星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宏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康力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福建佳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翁国亮、吴鹏祥、徐志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9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均由福建莆田锦江化工玻璃有限公司、福建省大星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宏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康力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福建佳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翁国亮、吴鹏祥、徐志平、建宁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11-21
发布时间
2018-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鹏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300660355974M
登记机关
福建省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世全兴安名城西区12幢1单元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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