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1********03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13民初2445号 |
案号 |
(2021)辽0113执1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宫照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喜斌各项损失合计319156.6元,被告宁刚、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博派健身俱乐部对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刘喜斌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9元,由被告宫照峰承担2600元,原告承担2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