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常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2********0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10327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7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常伟、被告金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林盛明借款本金305,000元;二、被告吴常伟、被告金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林盛明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以本金34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以本金33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以本金32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以本金32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以本金3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以本金30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上述逾期利息均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林盛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28元,由被告吴常伟、被告金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