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02********18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24民初5318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33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透支款人民币12739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27395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从2019年9月15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35元由被告朱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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