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长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4********5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02民初3205号 |
案号 |
(2021)冀0602执20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魏书彦借款50,000元;二、被告洪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2015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10,000元为共数,2015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20,000元为共数,2015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50,000元为基数,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返还之日按lpr标准的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洪长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