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长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24********5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02民初3205号
案号
(2021)冀0602执20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魏书彦借款50,000元;二、被告洪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2015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10,000元为共数,2015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20,000元为共数,2015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50,000元为基数,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返还之日按lpr标准的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洪长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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