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俊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628********5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981民初1172号
案号
(2021)内0981执5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镇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聂俊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998.94元并支付利息13473.28元(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张贵龙、刘志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被告聂俊喜、刘志慧、张贵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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