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俊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628********5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981民初1172号 |
案号 |
(2021)内0981执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镇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聂俊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998.94元并支付利息13473.28元(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张贵龙、刘志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被告聂俊喜、刘志慧、张贵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镇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