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3********0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223民初424号
案号
(2021)辽1223执6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姜海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鲁春和借款2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给付完毕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被告姜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16
发布时间
2021-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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