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2********4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81民初1760号
案号
(2021)辽0181执2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编号2015年新字121号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姜玉涛、韩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185981.70元、利息19857.02元、罚息3987.13元,共计209825.85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执行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3.5元,由被告姜玉涛、韩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18
发布时间
2021-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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