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冬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02********31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302民初641号 |
案号 |
(2021)赣0302执27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云才、邹冬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文香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黄云才、邹冬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文香支付利息2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陈文香支付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陈文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0元,案件保全费3020元,合计10,420元,由被告黄云才、邹冬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