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冬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02********31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302民初641号
案号
(2021)赣0302执27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云才、邹冬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文香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黄云才、邹冬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文香支付利息2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陈文香支付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陈文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0元,案件保全费3020元,合计10,420元,由被告黄云才、邹冬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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