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兰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225********0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0104民初2667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44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董荣飞、兰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志文借款150000元,利息11141元(截止2020年8月19日),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支付原告兰志文借款15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2元,已减半收取1581元,由原告兰志文负担581元,被告董荣飞、兰红梅负担1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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