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兰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225********0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04民初2667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4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董荣飞、兰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志文借款150000元,利息11141元(截止2020年8月19日),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支付原告兰志文借款15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2元,已减半收取1581元,由原告兰志文负担581元,被告董荣飞、兰红梅负担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