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3********06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13741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43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李瑞芝、董有贵与被告胡建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二、被告胡建明、胡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瑞芝、董有贵租金25万元,被告胡建国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向二原告支付租金25万元自2019年4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租金25万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被告胡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瑞芝、董有贵违约金2万元;四、被告胡建明、胡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瑞芝、董有贵采暖费2346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2元,已减半收取2861元,由原告李瑞芝、董有贵负担14元,由被告胡建明、胡建国负担284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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