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东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81********41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15031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2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仲鑫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清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该款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杨新新。二、被告江东婷对上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新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77元、财产保全费1671.0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谢仲鑫、江东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