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24********31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281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鲁0281执31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林刚、韩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志明借款本金1795118元;二、被告姜林刚、韩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于志明借款利息(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为1025205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7951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债务人姜林刚、韩玲追偿;四、被告青岛海晓重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于志明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时间
2021-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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