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付桂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01********3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522民初1634号 |
案号 |
(2021)鲁1522执20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王金超与被申请人付从虎、付桂龙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做出(2021)鲁1522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一、被申请人付从虎、付桂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1年3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如果未孩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合计1770元,由原告王金超负担221元,由被告付从虎、付桂龙负担1549元。诉讼中申请人已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判决后被申请人给付了19500元。请依法强制执行。使申请人权利得以实现。。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