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3********3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223民初119号 |
案号 |
(2021)辽1223执6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江、薛彬偿还原告常国新借款本金166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29日起,按月利1分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被告金江、薛彬偿还原告常国新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24日起,按月利1分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三、被告金江、薛彬偿还原告常国新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28日起,按月利1分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四、被告金江、薛彬偿还原告常国新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8日起,按月利1分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五、被告金江、薛彬偿还原告常国新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27日起,按月利1分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上述一至五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3元,由被告金江、薛彬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应自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