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3********3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223民初119号
案号
(2021)辽1223执6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江、薛彬偿还原告常国新借款本金166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29日起,按月利1分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被告金江、薛彬偿还原告常国新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24日起,按月利1分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三、被告金江、薛彬偿还原告常国新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28日起,按月利1分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四、被告金江、薛彬偿还原告常国新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8日起,按月利1分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五、被告金江、薛彬偿还原告常国新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27日起,按月利1分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上述一至五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3元,由被告金江、薛彬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应自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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