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平天地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23民初430号 |
案号 |
(2021)辽0123执1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中华、孙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本金200元及利息(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9.135%支付,并按照年利率11.8755%支付2018年4月2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二、原告对涉诉抵押物即被告何贵权及康平天地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康平县康平镇建设街949栋(全部)房产,(房产证号为沈房权证康平县字第n140032242号)享有最高额抵押权,如被告田中华、孙红霞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最高抵押本金限额人民币200万元为限,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偿还款项范围内对抵押物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康平天地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何贵权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中华、孙红霞追偿;三、驳回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1元,由被告田中华、孙红霞、何贵权及康平天地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宁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3696517787D |
登记机关 |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街3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