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昌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02********45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12140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148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梁昌雄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归还欠款本金21752.91元、利息2805.2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梁昌雄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负担25元,被告梁昌雄负担261元,被告梁昌雄应负担部分应于判决履行期限内向本院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