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安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421********1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14653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54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安峰、程晓伟于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41301.05元(利息截至2020年10月14日),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等);二、若被告吴安峰、程晓伟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对被告程晓伟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水家园16号楼3单元502室房屋(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1134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被告吴安峰、程晓伟负担(此款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已预交,被告吴安峰、程晓伟于2021年3月31日前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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