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3********7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12民初1511号 |
案号 |
(2021)鲁0812执20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胡鹏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20年10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14104.86元,合计114104.86元;并给付自2020年10月28日起之后的利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聂婷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2元,由胡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