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11********5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22民初228号 |
案号 |
(2021)豫0422执恢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白永豪自愿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元,在偿还该款的同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10.2%支付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该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下欠的利息。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由白永豪六次履行完毕,第一次于2019年3月2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第二次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第三次于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第四次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第五次于2020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第六次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下欠利息;如逾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可申请执行未履行部分的全部款项(不限于上述约定的每次应当的履行金额)。 二、被告李金山、杨村波、王利云、杨红召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杨红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