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向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2********00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422民初2027号
案号
(2021)豫0422执14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向玲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 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 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将下欠的本金49 615.34元及利息支付完毕(利息自2020年9月19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按照月利率8.7‰的基础上加收50%计付);二、被告孟中阳、孟向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张向玲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张向玲、孟中阳、孟向阳一次性偿还下欠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67元,减半收取2833.5元,由被告张向玲、孟中阳、孟向阳负担。(诉讼费2833.5元被告张向玲已支付完毕)。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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