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常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2********0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4774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74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常伟、金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晶雪借款本金169600元并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吴常伟、金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晶雪律师费1万元;三、驳回原告王晶雪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2元由原告负担1136元,被告吴常伟、金碧负担3936元;保全费1632元,由原告负担203元,被告吴常伟、金碧负担14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