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306********47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481民初11527号
案号
(2021)豫1481执11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豫丝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城市永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5900333.45元,并赔偿原告永城市永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利息损失(利息以5900333.4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7.935%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永城市祥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刘赛、潘洋、陈金铎、周美兰、周丽娜、陈建、陈淑珍、陈淑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河南豫丝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城市永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62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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