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群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7********2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527民初5624号
案号
(2021)豫0527执20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群飞、付海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018年1月2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月利率按千分之10.44计算;从2019年1月3日起月利率按千分之15.6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陈付国、陈运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陈群飞、付海丹、陈付国、陈运成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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