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05********1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505民初90号
案号
(2021)辽0505执2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丹欠原告孔宪有借款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从2021年7月份开始偿还原告孔宪有借款一万元至还清为止。二、被告赵丹如有一个月没有按期付款,原告孔宪有有权对欠款申请执行,并从未付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总计人民币1910元,由被告赵丹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1-10-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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