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普宁市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82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281民初1961号 |
案号 |
(2019)粤5281执8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普宁市祥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借款本金11479991元及利息49653.06元、罚息(以本金2979991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84%计;以本金42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84%计;以本金42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84%计)、复利(以利息49653.06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利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84%计),并支付律师费24000元。二、被告普宁市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楚宏、陈伟坚、陈奕航、王嘉薇、陈鸿展、陈晓彪、普宁市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普宁市祥和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32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104632元,由被告普宁市祥和实业有限公司、普宁市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楚宏、陈伟坚、陈奕航、王嘉薇、陈鸿展、陈晓彪、普宁市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普宁市祥和实业有限公司、普宁市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楚宏、陈伟坚、陈奕航、王嘉薇、陈鸿展、陈晓彪、普宁市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共104632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时间 |
2019-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粤5281执87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19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658276.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楚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281568298540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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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流沙市区赵华路西侧国税局前面华美家园A幢2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