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粉存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8********2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青282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
案号
(2021)青2822执6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青2822民初911号原告:朋毛才旦,男,藏族,1979年1月7日出生。系青海省都兰县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徐粉存,男,汉族,1976年11月25日出生,系江苏盐城市盐都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朋毛才旦诉被告徐粉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朋毛才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粉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朋毛才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劳务工资2061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中旬,被告承包的位于都兰县热水乡圣原水厂的建造工程。原、被告口头协商一致,约定小工工资每天200元,主要负责搬砖、调制混凝土作业。原告在被告工地期间产生的劳务费20610元整。2021年2月26日双方进行核算,原、被告确认无误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朋毛才旦在青海原宇水业发展有限公司恰藏沟工地上工资贰万零陆佰壹拾元整(20610元)。承诺于2021年4月30日前结清”,并有被告的签字捺印。该欠款至今未付。被告徐粉存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原告朋毛才旦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被告徐粉存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徐粉存拖欠原告劳务费20610元的事实。被告徐粉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原告在被告徐粉存位于都兰县热水乡圣原水厂的建造工地提供劳务,具体从事搬砖、调制混凝土。2021年2月26日原、被告双方进行核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20610元工资欠条一份,并约定2021年4月30日前结清劳务费。上述欠款被告徐粉存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条原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关系引起的欠款纠纷案件。原告提供的《欠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并能证明被告徐粉存拖欠原告劳务工资20610元的事实。被告就20610元劳务欠款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该欠条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欠条约定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原告工资,但被告逾期未付的行为属违约行为。现被告徐粉存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欠款20610元。故本院对原告朋毛才旦要求被告徐粉存支付劳务工资2061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徐粉存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粉存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朋毛才旦劳务费206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已减半收取158元,由被告徐粉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青海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1-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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