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323民初541号 |
案号 |
(2021)赣0323执9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芦溪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偿贷款本息2734329.35元,自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二、被告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芦溪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12780元(律师费1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780元),自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三、原告芦溪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被告申世明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九江市庐山南路299号西街c02-c13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浔字第1000111110号、浔字第1000111107号、浔字第1000111106号、浔字第1000111105号、浔字第1000111104号、浔字第1000111109号、浔字第1000111103号、浔字第1000111102号、浔字第1000111101号、浔字第1000111100号、浔字第1000111108号、浔字第1000111099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满足第一顺序抵押权确认的债权后,对本调解协议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申世明在处理完抵押物之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案件受理费28755元,减半收取计143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377.5元,由被告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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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文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0799457828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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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科技工业园电瓷工业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