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时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203********15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8528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55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银川市西夏区伟洋瓷砖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199万元、利息183345.6元(截止2020年5月11日),并继续支付200万元本金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上述《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二、被告郭洋、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范瑞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范瑞龙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市西夏区伟洋瓷砖经销部追偿;三、被告时静在其与被告郭洋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87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银川市西夏区伟洋瓷砖经销部、郭洋、时静、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范瑞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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