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63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782民初7757号 |
案号 |
(2021)鲁0782执2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勋华、吉玉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息8808193.37元:若诸城市顺达木业有限公司与诸城市舜源工贸有限公司、诸城市顺合木业有限公司、诸城市联宇工贸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案继续分配,被告李勋华、吉玉美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继续受偿部分不再承担责任;被告李勋华、吉玉美履行完毕上述全部支付义务后,可代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在破产程序中继续受偿;二、被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对被告李勋华、吉玉美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72元,减半收取37536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担808元,被告李勋华、吉玉美负担367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时间 |
2021-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石广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000706382274C |
登记机关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C座8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