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那仁满都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2********4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内0521民初1465号
案号
(2021)内0521执4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那仁满都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吉力特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22422.40元,合计42422.40元;二、被告谢那仁满都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吉力特自2021年2月2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吉力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李吉力特负担20元,由被告谢那仁满都拉负担8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6-21
发布时间
2021-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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