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1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初1460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4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毕节金海湖新区和卫商贸有限公司、谢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4557.33元及截止2020年 11 月 30 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 20219.94 元,2020- 5 -年 11 月 30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196.00 元,由被告毕节金海湖新区和卫商贸有限公司、谢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