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国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925********0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981民初1577号
案号
(2021)内0981执6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镇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基伟、朱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丰镇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 二、被告孙基伟、朱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丰镇支行支付利息28070.71元及罚息13376.49元及到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利息及罚息。 三、被告李勇勇、张天明、范秀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28元,减半收取为2064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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