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5********2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5357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141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宁江向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56710.79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宁江向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费1838.67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宁江向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8549.4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四、驳回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3元,由被告宁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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