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6********0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安民初字第1690号
案号
(2021)闽0981执12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金星(福建)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并支付利息(截至2014年2月20日利息为97292.8元,此后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福建泽众工贸有限公司、福安市万兴隆茶叶有限公司、林晓、蔡丽军、郭展平、陈景峰、张琳、林颖、陈东生、郭光达、冯娟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的保证责任。三、被告福建泽众工贸有限公司、福安市万兴隆茶叶有限公司、林晓、蔡丽军、郭展平、陈景峰、张琳、林颖、陈东生、郭光达、冯娟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金星(福建)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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