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建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6********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926民初1276号
案号
(2021)豫0926执14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范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建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借款80000元及利息44362元(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1年12月12日计算至2012年1月1日,为333.33元;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2年1月2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42026.67元;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2021年4月11日,为234元);二、驳回原告李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9元,由原告负担765元,被告毛建勋承担13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21
发布时间
2021-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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