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栾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602********0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吉0602民初1493号
案号
(2021)吉0602执恢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凤阳、栾军偿还原告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115074.55元,本息合计1315074.55元。被告李凤阳、栾军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向原告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剩余本金70万元及利息115074.55元,共计815074.55元,在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同时,被告李凤阳、栾军以欠款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贷款利率上浮50%的逾期罚息及复利;二、如被告李凤阳、栾军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则原告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人被告李凤阳、栾军提供的抵押物原煤2万吨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16636元减半收取831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李凤阳、栾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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