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栾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602********0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吉0602民初1493号 |
案号 |
(2021)吉0602执恢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凤阳、栾军偿还原告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115074.55元,本息合计1315074.55元。被告李凤阳、栾军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向原告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剩余本金70万元及利息115074.55元,共计815074.55元,在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同时,被告李凤阳、栾军以欠款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贷款利率上浮50%的逾期罚息及复利;二、如被告李凤阳、栾军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则原告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人被告李凤阳、栾军提供的抵押物原煤2万吨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16636元减半收取831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李凤阳、栾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