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22********0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3354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61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韩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9721.35元、利息6416.05元(截止2020年2月13日)、违约金2318.06元,共计48455.46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2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6元,由被告韩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时间
2021-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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