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旭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3********2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19460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恢6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辛丹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胡建高、倪旭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辛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500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郑静、胡建高、倪旭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