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旭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3********28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9460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恢6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辛丹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胡建高、倪旭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辛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500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郑静、胡建高、倪旭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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