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8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合民二初字第00445号 |
案号 |
(2015)宣中执字第003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人民币5228621.69元,并支付违约金及代偿资金占用费(自2014年6月24日起以代偿款项人民币5228621.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款清时止); 二、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锦宏公司名下的位于宁国市中溪镇工业集中区的土地使用权[宁国用( 2009)第242号]、房屋所有权(房地权证宁字第00030308号,房地权证宁字第00030309号、房地权证宁字第00030310号,房地权证宁字第00030311号)进行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汪志刚、被告张纯金、被告孔海云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汪志刚、被告张纯金、被告孔海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922元,由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22元,被告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汪志刚、被告张纯金、被告孔海云负担54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汪志刚、被告张纯金、被告孔海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9-07 |
发布时间 |
2016-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汪志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81791879970N |
登记机关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中溪镇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