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427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287号
案号
(2015)沈河执字第022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垫款本金人民币14,900,247.76元;   二、被告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垫款利息人民币89,647.75元(截止至2015年1月13日,自从2015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 四、被告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文君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5-08-21
发布时间
2016-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宝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42427082208
登记机关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沈阳市于洪区北李官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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