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正荣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7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81民初1810号 |
案号 |
(2017)川0181执2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正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艳松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四川正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艳松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郑代全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郑代全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正荣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何艳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四川正荣置业有限公司、郑代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12-19 |
发布时间 |
2017-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代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682662755410J |
登记机关 |
什邡市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 |
注册地址 |
什邡市方亭金河东路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