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野县锦隆织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6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宛龙金初字第00089号 |
案号 |
(2016)豫1303执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新野县锦隆织造有限公司向原告交行南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新野县锦隆织造有限公司向原告交行南阳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5000元; 四、被告刁大力、张云兰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原告交通银行对《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05 |
发布时间 |
2016-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云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南阳市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县城商品街西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