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平县张强镇广文粮食收购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91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23民初2059号 |
案号 |
(2019)辽0123执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康平县张强镇广文粮食收购站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66,727.07元,合计1,566,727.07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复利自2018年7月18日起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0.8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秀丽、王洪岩、孙丽岩、沈阳市鑫洪兴粮贸有限公司、林丽、许强、沈阳许永强粮贸经销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刘玉芹对上述债务在继承邓广文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1元,由被告康平县张强镇广文粮食收购站、王秀丽、王洪岩、孙丽岩、沈阳市鑫洪兴粮贸有限公司、林丽、许强、沈阳许永强粮贸经销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时间 |
2019-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广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3079145690U |
登记机关 |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康平县张强镇七家子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