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连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2********5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81民初1633号 |
案号 |
(2018)闽0581执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狮市益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编号为HT9350581001116060000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75万元及截至2017年3月16日的利息、复利共计214713.33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石狮市益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HT93505810011150600054、HT93505810011150700046、HT9350581001115100000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截至2017年3月16日的利息、复利、罚息136889.43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复利;三、被告石狮市亿斯林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鸿友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洪于考、施良泉、施纯昭、洪秀绵、洪建拾、许文书、洪连胜对被告石狮市益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石狮市亿斯林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鸿友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洪于考、施良泉、施纯昭、洪秀绵、洪建拾、许文书、洪连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狮市益顺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及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时间 |
2018-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