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天恒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2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永民商初字第97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6)宁0121执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智军、段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欠原告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60万元、利息59920.00元(暂算至2015年2月5日)及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逾期利率15.75‰计算); 二、被告银川利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宁夏福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李静、宁夏天恒邦贸易有限公司、闫欣莲、李学军对被告武智军、段玮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银川利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宁夏福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李静、宁夏天恒邦贸易有限公司、闫欣莲、李学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智军、段玮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被告武智军、段玮、银川利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宁夏福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李静、宁夏天恒邦贸易有限公司、闫欣莲、李学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6-02-16 |
发布时间 |
2016-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闫欣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7882046305 |
登记机关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夏银川市黄河西路80号燕宝钢材市场B-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