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宣城市亿中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宣中民二初字第00078号 |
案号 |
(2014)宣中执字第000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宣城兰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3年5月21日利息为111368.03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宣城兰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1万元。 三、被告宣城金亿达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宣城闽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宣城航嘉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宣城市亿中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宣城市亿荣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黄步浪对被告宣城兰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对第一项债务,由被告宣城金亿达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宣城闽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宣城航嘉贸易有限公司在31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宣城市亿中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6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宣城市亿荣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黄步浪在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宣城金亿达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宣城航嘉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宣城闽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宣城市亿中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宣城市亿荣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黄步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宣城兰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4-03-13 |
发布时间 |
2016-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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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步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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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通津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