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乐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507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300号
案号
(2016)辽01执3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天益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9220万元; 二、被告沈阳天益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本金10万元的利息、罚息、复利(从2014年12月2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收,并按该标准加收50%计收复利;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收,并按该标准加收50%计收复利;从 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3日的罚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加收50%计收,并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三、被告沈阳天益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本金人民币7920万元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从2014年12月2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收,并按该标准加收50%计收复利;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27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收,并按该标准加收50%计收复利;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加收50%计收罚息,并按罚息标准计收复利); 四、被告沈阳天益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本金1300万元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10月27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0%计收,并按该利率加收50%计收复利;从2015年10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0%加收50%计收罚息,并按照罚息标准计收复利); 五、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天益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西-2地块的476套在建房产及分摊土地使用权,在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欠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辽宁伊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顺意福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乐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乐平、张乐,在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欠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天益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6-06-15
发布时间
2016-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于乐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4050788481R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沈阳市于洪区陵西街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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