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09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00045号 |
案号 |
(2017)辽01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永华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00万元。 二、被告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永华投资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 三、被告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二被告逾期未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山东永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3-31 |
发布时间 |
2017-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0720977741W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37-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