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四会市南江金马酒店娱乐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8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953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14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四会市南江金马酒店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款4094000元。 二、被告袁浪峰、袁浪涛、蒋美玲、张子英对被告四会市南江金马酒店娱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浪峰、袁浪涛、蒋美玲、张子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四会市南江金马酒店娱乐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501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41501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141元,由被告四会市南江金马酒店娱乐有限公司、袁浪峰、袁浪涛、蒋美玲、张子英共同负担403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时间
2018-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黄碧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广肇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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